Article 10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睦,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增强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

(三)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四)起草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依法管理本村财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七)协助组织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八)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