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基层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建制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依法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