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政策,依法履行职责,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办理村务事项,帮助解决群众困难。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务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告;属于前款第四项情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