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人员、文献信息资源、运行与维护、免费开放服务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公共图书馆管理相关的工作。
公共图书馆学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指导、协调等作用,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学术研究、职业培训、业务交流,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科研能力。
Chapter 2设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公共图书馆(室)。
公共图书馆与其他设施合建的,应当有独立分区,符合公共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
重建或者迁建的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指标不得降低。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以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工作人员。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国家标准。
(一)省级公共图书馆为中枢馆,是全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总分馆协调协作中心,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总分馆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统筹指导总分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二)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负责本行政区域总分馆规划、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数字资源服务等工作,协调总分馆体系互联互通;
(三)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分馆和基层服务点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图书资源配送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图书馆(室)为分馆,按照总馆的工作安排和服务标准提供基本服务,指导村(社区)图书室等基层服务点开展工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和其他新型阅读空间加入总分馆服务体系。
Chapter 3运行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献信息采购征询机制,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定期征询公众和相关行业组织对文献信息采购类别、数量等方面的需求。
接受交存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交存凭证,定期编制正式出版物交存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收集和保护工作,将其出版、编印的适当数量的文献资料定期移交所在地公共图书馆,纳入公共图书馆的馆藏体系。
公共图书馆应当综合考虑文献信息的价值和现有馆藏数量作出评估;选择纳入馆藏的,应当出具捐赠凭证。
(一)损坏严重或者存储格式过时的;
(二)复本量过多的;
(三)流通率过低的;
(四)内容过时的;
(五)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七)因馆藏发展策略调整而需要进行处置的;
(八)其他因故需处置的。
前款规定的处置,可以采用无偿划转、捐赠、置换、报损、格式转换或者报废等方式进行。
省级公共图书馆应当组织开展古籍普查,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做好珍贵古籍和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选工作,对入选的古籍和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培养古籍保护人才,传承古籍修复技艺,加大古籍宣传和活化利用力度,做好古籍普及和传播。
鼓励公共图书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设古籍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古籍保护研究。
省、市级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本地区国家机关立法、决策、重要会议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研究和开发特色数字阅读产品,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互联网、新媒体、移动终端等载体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采取部分开放、预约限流、线上服务、临时闭馆等应急处置措施。
Chapter 4服务
(一)文献信息的查询、咨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开放;
(三)公益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社会教育活动;
(四)提供饮用水、无线网络接入等便民服务;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服务。
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一)省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六十六小时;
(二)市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六十小时;
(三)县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图书馆(室)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三十五小时。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放时段、开放空间和服务范围。
鼓励公共图书馆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条件,提供错时、延时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少年儿童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在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少年儿童阅读服务时间。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需要的文献信息,配备无障碍通行和阅读专用设施设备,提供无障碍服务。
鼓励公共图书馆对行动不便的残障读者提供上门借阅服务。
服务网点、开放时间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在图书馆显著位置以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告。
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进行公告。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在世界读书日、图书馆服务宣传周、全民读书季、传统节日、重要节日和重大纪念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学校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鼓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鼓励公共图书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文化创意空间,开展创意制作、培训、体验、展览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商场、书店等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场地共用、资源共享等方式,联合开展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学术交流、文献信息交换、数字资源建设、联合书目编制等交流与合作。
鼓励公民、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
(一)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
(二)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期限归还所借馆藏文献信息资源;
(三)遵守公共图书馆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共图书馆应当向提出意见的人员或者投诉人及时反馈答复意见或者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