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省内出版单位应当自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两册(套、件)正式出版物。鼓励省内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公共图书馆进行交存。

接受交存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交存凭证,定期编制正式出版物交存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