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图书馆条例/Chapter 4 服务Article 31In force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独立的少年儿童服务区域,服务面积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少年儿童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在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少年儿童阅读服务时间。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