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人员、文献信息资源、运行与维护、免费开放服务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