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45 articles
(1994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和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推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四)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六)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新闻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Chapter 2政治权利保障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保障女干部培训的机会,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妇女联合会应当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
Chapter 3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应当建立受害学生保护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根据需要提供心理辅导。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生活困难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检查提供帮助。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大型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母婴室、第三卫生间,增加女性厕位数量。
Chapter 4文化教育权益保障
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导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入学或者复学。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其就学,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因生育中断学业的妇女继续学习的权益。
鼓励科研、教育、医疗等机构和单位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适当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帮助其平稳度过生育与职业发展期。
Chapter 5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性别、婚育状况或者变相设置其他隐性条件,拒绝招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异化提高对妇女的招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讨论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条件许可的,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就业妇女、灵活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育儿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工会、妇女联合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相关行业、平台企业,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依法保障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相关权益。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订单完成时长、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对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约谈或者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者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
Chapter 6财产权益保障
离婚、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其依法分割、继承取得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重大财产权益的决定和决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听取妇女代表的意见。
Chapter 7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前教育、婚姻法律法规、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女性未成年人、老龄妇女、残疾妇女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特殊保护。
妇女联合会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Chapter 8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被救助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应当一并开展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