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男女平等、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应当建立受害学生保护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根据需要提供心理辅导。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