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新闻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