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6, 2025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进入汛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迅即启动人员避险转移准备工作。进入主汛期和防汛关键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预报预警、协调联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应急值守,及时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各项工作。在主汛期外,遭遇极端汛情灾害需要紧急转移人员时,按照主汛期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发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的信息统计、汇总、报送工作,避免重复报送。
组织实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应当对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包联到户、责任到人。
各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Chapter 2转移准备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预警信号、转移责任、转移范围、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生活保障、卫生防疫、避险解除、组织返回以及遭遇极端天气时的应对措施等,或者在防汛等相关预案中明确以上内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不同地区应当根据雨情水情、地形地势制定分区分级转移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汛期前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编制和完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
进入汛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办公场所喷涂或者张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汛期前对组织或者参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首次承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任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职能力培训。
集中安置场所应当配备电力、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提供床铺、饮用水、食品、医疗和个人卫生等生活必需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障转移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临时避险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生活物资、简易帐篷、照明设备和应急救援包等救援物资,设置紧急避险道路和逃生通道,并定期维护。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蓄洪特点、风险程度和人口财产分布状况,科学规划建设防洪楼、避水台、安全区、围村埝、高村基等安全设施,加强人员转移道路建设。
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社会稳定等公益宣传。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避险转移明白卡(纸),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向受威胁区域人员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旅游景区经营单位采用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纸)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做好游客防汛避险转移指引。
受威胁区域村庄应当通过喷涂、张贴等形式在公共场所或者显著位置标记本区域避险指南。
避险转移明白卡(纸)和避险指南应当明确灾害隐患区、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置场所、转移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交通不便或者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其他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防汛关键期内,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装备、交通运输装备、工程机械装备和其他应急物资提前准备运送到位。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Chapter 3预报预警
在山区等重点区域,应当加密设置自动气象站(点)、雨量站(点),充分利用各类气象雷达,逐步消除监测盲区。鼓励和支持针对山区小流域、小区域开展降雨产汇流规律、水文水动力学模型、预警指标检验等研究,为精准预警提供科技支撑。鼓励有条件的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气变化情况、雨情水情进行跟踪监测和预测预判。
强降雨期间,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灾害联防机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送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向受威胁区域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送预报预警信息。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按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便于公众提前做好转移准备。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跨地区、跨部门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并加强与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协调沟通,提升流域信息共享和区域联动能力。本省水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及时与相邻省市沟通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每年汛期前,应当对相关设备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查和通话测试;在汛期内,每月至少检查测试一次。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和河道洪水时,应当科学研判,优化调度方案,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下游行洪压力,并在水库泄洪、涵闸运用前及时通知库区和下游地区人民政府。
防汛关键期内,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跨地区的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即时信息共享,加强水情灾情预判。下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主动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保持沟通;下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主动与上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保持沟通;上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下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水情信息。
Chapter 4转移实施
在主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及时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蓄滞洪区分区分级运用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
鼓励和支持开展燕山、太行山区域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阈值条件研究。
极端情况下,超出人员转移预案设定的范围、出现下列情况时,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实施扩面转移:
(一)水库、河道可能出现垮坝、溃堤、决堤等严重威胁周边和下游区域人员安全的;
(二)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灾情超出预案设定的程度或者灾情持续加重可能影响更大区域人员安全的;
(三)尾矿库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
(四)有其他危急情形的。
实施扩面转移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备。
在防汛关键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转移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值班值守和重要点位的巡查监测,实时掌握预警信息和灾情动态,根据情况及时启动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转移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工作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人员转移秩序,加强集中安置场所、临时避险场所和转出地的治安管理。
已经转移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返回原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已经实施转移的受威胁区域进行动态巡查。对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不转移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受威胁区域。受威胁区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对乡、村对村、户对户结对帮扶安置制度,快速妥善安置转移人员。
受威胁区域无法就地转移安置、需要跨行政区域异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接收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转移人员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用预案确定的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安置。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安置人员的保障管理,根据职责做好生活保障、心理疏导、防疫、防火等工作。
鼓励山口处、临崖处、河道两侧低洼处的居民搬迁到安全区域居住。需要拆建、新建住房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搬迁补助、宅基地调整方面予以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具体办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灾害救助、征收征用、损失补偿和灾后重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的;
(二)妨碍、阻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实施的;
(三)未及时组织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安置资金、物资的;
(五)虚报、瞒报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情况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已经履职尽责且决策内容符合客观规律、人民利益,但仍出现意外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一)拒不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的;
(二)辱骂、对抗、攻击、伤害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人员的;
(三)已经转移又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的;
(四)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
(五)其他干扰、阻挠、破坏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