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的;
(二)妨碍、阻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实施的;
(三)未及时组织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安置资金、物资的;
(五)虚报、瞒报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情况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已经履职尽责且决策内容符合客观规律、人民利益,但仍出现意外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