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汛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突发汛情灾害时,应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在防汛关键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转移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值班值守和重要点位的巡查监测,实时掌握预警信息和灾情动态,根据情况及时启动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转移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工作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