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5年8月28日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法律、法规对保护对象的保护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宣传引导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作为实施保护、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对与历史建筑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进行整体保护。
城市交通、市政、绿地、旅游、消防、人防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规划相协调。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涉及空间管控要求的,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二)兴化府、萝苜田、鱼牙顶等历史文化街区,东岩山、广化寺、莆禧古城等历史文化风貌区;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木兰陂、仙游文庙、南少林寺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五)湄洲岛、九鲤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六)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重要革命史迹、涉台涉侨史迹;
(七)古河湖水系、古荔枝树以及其他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妈祖文化以及其他优秀莆仙传统文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已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经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因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等事由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可以提出调整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城乡建设中涉及成片更新改造的,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专项普查。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应当按照规划依法迁移或者地下敷设。
Chapter 3风貌管控和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实施成片修缮或者改造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保障保护规划落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加强对保护修缮的指导。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尚未列入名录的保护对象,经保护对象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予以预先保护,并依法启动申报认定程序。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列入保护名录;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解除预先保护措施。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巡查监督。
紧急保护和预先保护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落实保护规划要求;
(二)保持保护范围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改善优化公共服务、市政交通、城市安全等设施以及人居环境;
(四)发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行为;
(六)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相关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一)维护房屋结构安全,保障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修缮;
(三)及时制止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告知相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给予统筹解决。
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修缮,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六)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Chapter 4合理利用
鼓励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开设非遗展示中心、纪念馆、博物馆等场馆,展示名城的历史文化内涵。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焕新莆田历史名片,重现兴化府学、宁海古桥等文化元素或者历史场景。
加强对老字号、老手艺的保护传承利用,培育区域文化品牌。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享有合理收益。
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
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注重发掘整理、宣传展陈史料和英烈史迹,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精神。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标志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