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维护房屋结构安全,保障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修缮;

(三)及时制止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告知相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给予统筹解决。

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修缮,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