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