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维护修缮、抢险利用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