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已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经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因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等事由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可以提出调整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