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31,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5年8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非单一产权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住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民意协调、公示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及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占用绿地、移栽树木等进行协调管理。
规划、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相关管线单位,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做好加装电梯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Chapter 2申报和审查
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支持和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原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服务单位,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加装人应当与上述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区房屋管理、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园林、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并形成加装电梯可行性分析意见,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加装人。
加装人实际承担的电梯建设费用,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通过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合法途径筹集。
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电梯建设、维护保养等。补贴的发放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既有住宅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风格与周边建筑风貌、自然环境相协调,并减少对现状绿地、道路、本栋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认为加装电梯将直接影响其通行或者住宅通风、采光、安全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加装人出具公示意见反馈单。
(一)业主委员会组织协调;
(二)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调解;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四)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调解工作。
加装人收到公示意见反馈单后,即可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审查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区房屋管理、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园林、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以及相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向加装人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Chapter 3建设和维护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施工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电梯。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设计、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区房屋管理、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竣工验收。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加装电梯的后续管理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新使用管理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移交电梯档案等资料。
Chapter 4保障和监督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分摊、低层住户出入便利与优待等指导性意见,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业主提供有关电梯安装、维护保养等单位信息的咨询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线迁改等费用。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产品。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及相关保险。鼓励加装电梯的业主、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投保电梯相关保险。
鼓励加装电梯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鼓励以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工程总承包以及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
鼓励电梯加装公司从代办、设计、施工、维保等方面提供加装电梯全流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