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督促落实相关计划、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费及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民意协调、公示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