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异议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业主委员会组织协调;

(二)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调解;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四)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调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