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指导手册和技术导则等,按照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政务服务,协同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分摊、低层住户出入便利与优待等指导性意见,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业主提供有关电梯安装、维护保养等单位信息的咨询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