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6, 2025
- Articles
- 30 articles
(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提高质量,一事一议,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有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或者本单位等个别问题的;
(三)涉及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的;
(四)代转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代表来信处理。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一致要求可以撤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交办。
代表对本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行政机关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分办协调。
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代表对本市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或者分办时应当对代表的建议予以研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研究并交办。
代表对交办或者分办有意见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后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必要时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牵头研究,协调办理。
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加强联系沟通,可以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由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充分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代表。
对处理难度大、各有关承办单位答复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协调;对行政机关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协调。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共同向代表说明情况。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部分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被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年度工作方案,正在着手解决,并有明确解决时限的,应当将方案和解决时限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并有计划解决时限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和解决时限答复代表;
(四)所提事项暂时无法解决,而所提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因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
承办单位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仍未完成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换届后继续在限期内完成办理并答复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的具体意见进行研究,必要时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告知代表。对需要再次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沟通。
答复承诺代表在相应期限内解决的,应当在解决问题后书面告知代表;年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跟踪办理;到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仍未解决的,应当向代表书面说明情况。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代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承办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应当同时将书面报告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承办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应当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确定重点督办专题,对办理工作或者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或者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督促、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代表、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听取代表的意见,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的落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中和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通过“上海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向代表和社会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工作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