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Article 10In force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一致要求可以撤回。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5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