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情形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或者本单位等个别问题的;

(三)涉及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的;

(四)代转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代表来信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