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交办。
代表对本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行政机关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分办协调。
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代表对本市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