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或者由代表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