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1, 2025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6年11月30日岳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7月25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巡查、报告等工作。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的编制和修改;
(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维修经费补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普查、征集、保护和传承经费补助;
(四)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其他开支。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保护对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名录,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权属、位置、类型、保护等级、历史沿革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以清代岳州府城、巴陵县城为核心,北至造船厂北侧边界,西至洞庭湖东岸,南至三角线铁路专用线,东至三五一七工厂内铁路专用线西侧的区域,面积约一点九八平方公里。重点保护:以洞庭湖、九华山、火庙山、文庙山、白鹤山为代表的古城山水形胜,以岳州府城、巴陵县城的城垣形制以及“府县双十字”所代表的古城传统空间结构,由岳阳楼、岳阳文庙、慈氏塔、吕仙亭构成的古城核心景观要素,鱼巷子、茶巷子、油榨岭巷、金家岭巷、街河口街、南岳巷、万寿宫巷、河巷子、上达巷、游击巷、上慈氏巷等十一条历史街巷的名称、走向、尺度及传统风貌,城湖之间、重要公共建筑与自然山体之间,街巷与楼庙塔亭之间的景观视廊。
(二)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和陆城南北正街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重要城市轴线、城垣形制、历史街巷、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公共建筑、景观视廊、历史环境要素等。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为西临洞庭湖景区,东至洞庭南路东,北至鱼巷子,南至鄢家冲路的区域,总面积约十五点七二公顷;陆城南北正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为沿陆城南正街、北正街两侧,西至老西门,南至云溪区陆城镇中心小学南侧,东至二零一省道西侧路缘线的区域,总面积约十三点七公顷。
(三)历史风貌保护区。包括洞庭北路历史风貌保护区、翰林街历史风貌保护区和粤汉铁路英国专家楼历史风貌保护区。重点保护历史街巷、历史建筑、景观视廊、文物保护单位及古树名木等环境要素。洞庭北路历史风貌保护区范围为南起巴陵西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九华山西麓,东起洞庭北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洞庭湖岸的区域,面积为二十一点一公顷。翰林街历史风貌保护区范围为东起菜园坡路,西至洞庭北路,南起巴陵西路,北至文庙山的区域,面积为七点四公顷。粤汉铁路英国专家楼历史风貌保护区范围为以粤汉铁路英国专家楼为核心,南起码头东侧道路,北至津港巷西段,西邻码头,东接长江木业实业公司的区域,总面积约二点三七公顷。
(四)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保护岳阳楼、岳阳文庙、慈氏塔、岳阳教会学校、岳州关、铜鼓山遗址、大矶头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
(一)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的;
(二)空间布局、景观形态、建筑形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岳阳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
(一)反映岳阳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风格、结构、材料和工程技术反映地域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
(四)近代建筑和工业遗产中能见证本市发展历史,具有地方特色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Chapter 3保护措施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保持、延续城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等。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墙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无代管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应当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定的保护方案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及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的,应当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发掘、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培养传承人,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展示、展演活动。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教育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组织设置保护标志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加强保护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对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进行认定和调整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历史建筑按程序报批的;
(三)文物主管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履行职责的;
(四)文化旅游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履行职责的;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
(六)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依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