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原有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在体量、形式、色彩等与历史建筑本体相协调,其高度不得超过相邻历史建筑。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墙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