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历史风貌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三米;新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道路原有格局和景观特征。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