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2 保护对象Article 10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名录,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权属、位置、类型、保护等级、历史沿革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