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教育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组织设置保护标志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加强保护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