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4,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58 articles
(202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认真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依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协调、指导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
(五)组织、指导档案信息化建设;
(六)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村(社区)档案管理责任,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
(五)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六)对档案移交进馆单位开展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接受培训。
鼓励和支持国家档案馆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人员开展档案实务操作培训。
Chapter 3档案的管理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开发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单位档案的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征集、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支持档案馆通过口述历史、拍摄纪录等方式采集档案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献或者寄存属于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督和指导。
鼓励和支持珍贵特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做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
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专门设立临时机构的,应当在临时机构停止工作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经专业档案保管单位同意,档案馆可以根据社会利用需要,提前接收有关专业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审核,依法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置联合档案保管场所,集中保管档案。
档案馆馆舍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对重要、珍贵、易损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发生褪变、破损、介质故障的,及时修复、复制、转换、迁移或者作其他处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基础上,优先抢救重要、珍贵的档案。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措施。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委托档案服务企业提供档案服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
Chapter 4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鼓励和支持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鼓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拓展档案利用渠道,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省档案馆建设全省统一的档案共享利用平台,与本省政务服务等平台对接,提供线上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档案馆应当加强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联合举办展览、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等。
Chapter 5红色档案的特别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红色档案,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功能、纪念意义的档案。
对符合革命文物认定标准的红色档案,按照《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保护。
支持档案馆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合作,创新传播方式,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通过拍摄视频、开设专栏等方式,利用红色档案讲好红色故事。支持档案馆与学校共建教育基地,利用红色档案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红色档案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教育活动。
鼓励运用红色档案开展红色旅游、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拓展红色档案利用途径,依托红色档案进行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Chapter 6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电子政务、电子文件管理、数据管理、保密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档案馆应当对移交的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接收,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实现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的,向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档案数字化成果。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升本单位的档案信息化水平。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数据备份工作,对档案数字资源、档案信息系统等进行完整备份。档案馆应当对重要档案数字资源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异地备份采用的存储介质和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对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与整理,依法向社会公众开放档案数字资源,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在民生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
Chapter 7监督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以及发生机构变动单位的档案,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年度档案工作情况。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未建立和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
(二)拒绝接收符合移交要求的档案的;
(三)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的;
(四)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措施的;
(五)阻挠档案主管部门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