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