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68 articles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深化旅游、文化、体育融合,挖掘历史文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民俗文化等本地特色文化资源,丰富旅游业态,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发展旅游业应当对接国际标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国际化水平,打造业态丰富、品牌集聚、环境舒适、特色鲜明、生态良好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依职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合理诉求,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交流合作、信息共享、行业培训等服务,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当地居民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构建和谐、友善的旅游秩序。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旅游业发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旅游环境。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
Chapter 2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规划成果应当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汇交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以及审批或者核准旅游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协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利用自然保护地以及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在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确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毁损景观、妨碍游览。
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Chapter 3旅游发展与促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支持各行业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开发旅游产品,鼓励业态创新、服务创新,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
鼓励结合文化场所、城市综合体、休闲街区、特色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消费集聚区。
鼓励发展帆船、冲浪、海钓等涉海旅游项目,加大海域使用等政策支持,依法划定涉海旅游活动区域,完善涉海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体系,促进涉海旅游项目规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提供信息咨询和相关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旅游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加强旅游交通运输网络布局规划,在中心城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与景区之间开通旅游直通车和旅游公交专线,支持汽车租赁企业完善机场、车站、景区周边租赁服务网络,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法使用高端客运车辆提供精品旅游客运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旅游者满意度。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辅助休息设施。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安全有序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国际通行的旅游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制度,建立旅游统计、旅游信息收集和发布体系,及时、准确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和会展、博览交易、科技交流、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民族节庆等活动,开展旅游宣传营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对旅游教育的投入和扶持,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职业教育,加快涉外旅游、酒店管理、旅游策划营销等旅游人才的教育和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设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鼓励建立当地居民合理分享旅游经营收益机制,促进当地居民依法有序参与旅游的资源开发、商品产销、经营活动等。
Chapter 4旅游开放与国际化
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外商独资企业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支持国际旅游开发和运营主体以独资、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并购重组等方式落户海南。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酒店集团和著名酒店管理品牌,推动酒店品牌化、国际化、精细化发展。旅游酒店经许可可以接收国家批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
鼓励离岛免税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化购物设施,引进国际高端品牌,丰富商品种类,提升服务质量,营造国际化、高品质的消费环境。
鼓励离岛免税经营主体与旅游业态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提升离岛免税购物的综合效益与体验价值。
鼓励引进国际高水平体育、电竞等赛事,持续打造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环海南岛国际大帆船赛、海南高尔夫球公开赛、海南(三亚)马拉松、万宁国际冲浪大赛等国际赛事品牌。放宽参赛运动船艇、飞行器、汽车摩托车的入境限制。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游艇旅游管制,简化入境手续,降低入境门槛,实行自驾游进境游艇免担保,提升游艇通关便利化水平。
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免办签证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口岸入境,在规定期限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
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办签证,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实施过境免办签证政策的口岸入境,在规定期限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
香港、澳门地区外国旅游团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口岸入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办签证,在规定期限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
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从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口岸入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办签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道路、景区、酒店等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规范设置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语翻译讲解人才库,促进智能翻译讲解产品的开发和应用,提升旅游从业人员外语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入境旅游者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实现旅游景点、酒店和大中型商场在线支付、终端支付全覆盖,提高外币兑换便利性。实施国际通信服务水平提升工程,为外国旅游者提供便利化通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提升涉外旅游服务能力,对接国际标准,体现海南特色,丰富国际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
符合条件的境外导游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技能认定,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导游工作,并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期限内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导游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允许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报考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执业。
Chapter 5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住宿、餐饮、出租车(网约车)、景区接驳车、索道等的价格应当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超出明示价格涨价、串通涨价或者实施价格欺诈,不得在明示价格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鼓励、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并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有关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供应商有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前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不符合消防、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合格购物场所进行购物。
旅行社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或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一)将购物场所虚假宣传为旅游景点、文化场所、休息场所等列入旅游行程安排;
(二)使用语言威胁、侮辱、贬低等方式对旅游者施加压力;
(三)以拒绝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滞留旅游者、扣留证件或者物品、拒绝安排住宿或者就餐等方式要挟旅游者;
(四)暗示或者明示旅游者必须达到最低消费金额;
(五)因旅游者未购物或者未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实施歧视性待遇;
(六)其他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的方式。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前款有关经营活动构成包价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研学旅游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投保与研学活动有关的责任保险。鼓励研学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研学旅游经营者代收代购各类商业保险或者宣传投保的商业保险费用,应当与实际投保一致,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捆绑销售。
发生邮轮延误、不能靠港或者变更停靠港等情况的,相关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旅游者发布信息,告知解决方案,对旅游者进行解释、劝导,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除旅游合同约定以及因航运管理或者人身安全保障需要外,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不得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码头下船活动。
旅游者在邮轮旅游活动中或者在发生、解决纠纷时,不得影响航运、港口与码头经营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相关经营者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一)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二)不得设置默认同意选项或者不以显著方式提示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模糊表述或者不以显著方式提示交易规则;
(三)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四)不得实施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线旅游平台内的经营者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的,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低于成本价格的旅游项目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Chapter 6旅游安全与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准确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完善恶劣天气旅游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风险提示机制,提升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旅游经营者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落实。
旅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配备足额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景区设置清晰的安全须知标牌和警示标志。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
景区经营者应当针对旅游高峰期等特殊情形合理设置客流预警阈值,提高客流监测和研判水平,加强运力储备和调配。游客量临近景区核定的最高人数限额时应当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
(一)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实施强制性标准加备案制度。
(二)在划定区域内开展活动。
(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设施、设备应当定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
(四)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为旅游者配备方便快捷的智能定位和紧急呼叫设备。
(五)在不影响航行安全的前提下,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通过悬挂、张贴或者喷涂等方式在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标识号牌、核定载客数量和搜救电话号码。
(六)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技能证书;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结合旅游项目维护保养标准、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等,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七)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旅游者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注意事项、参与风险和禁忌事项,并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旅游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
(八)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旅游咨询平台、景区、旅行社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名录,引导旅游者选择合法合规的高风险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高风险旅游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意外事故,产生旅游事故救援费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被救助人应当承担实际产生的救援费用。
Chapter 7旅游监督管理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旅游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网上评价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评论调查、旅游投诉分析等方式,开展旅游质量服务评价。
旅游团队可以推选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代表本团队全体旅游者对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协调处理旅游服务质量的有关问题。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旅游投诉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旅游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旅游经营业务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申请人信用状况,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Chapter 8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导游业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