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通过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二)不得设置默认同意选项或者不以显著方式提示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模糊表述或者不以显著方式提示交易规则;
(三)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四)不得实施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线旅游平台内的经营者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的,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低于成本价格的旅游项目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