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依托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