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活动。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前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不符合消防、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合格购物场所进行购物。
旅行社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或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一)将购物场所虚假宣传为旅游景点、文化场所、休息场所等列入旅游行程安排;
(二)使用语言威胁、侮辱、贬低等方式对旅游者施加压力;
(三)以拒绝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滞留旅游者、扣留证件或者物品、拒绝安排住宿或者就餐等方式要挟旅游者;
(四)暗示或者明示旅游者必须达到最低消费金额;
(五)因旅游者未购物或者未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实施歧视性待遇;
(六)其他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的方式。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