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与救援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旅游经营者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落实。

旅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配备足额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景区设置清晰的安全须知标牌和警示标志。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

景区经营者应当针对旅游高峰期等特殊情形合理设置客流预警阈值,提高客流监测和研判水平,加强运力储备和调配。游客量临近景区核定的最高人数限额时应当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