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依职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