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经营帆船、帆板、潜水、冲浪、水上摩托艇、沙滩车、直升机、滑翔机、热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实施强制性标准加备案制度。

(二)在划定区域内开展活动。

(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设施、设备应当定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

(四)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为旅游者配备方便快捷的智能定位和紧急呼叫设备。

(五)在不影响航行安全的前提下,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通过悬挂、张贴或者喷涂等方式在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标识号牌、核定载客数量和搜救电话号码。

(六)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技能证书;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结合旅游项目维护保养标准、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等,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七)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旅游者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注意事项、参与风险和禁忌事项,并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旅游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

(八)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旅游咨询平台、景区、旅行社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名录,引导旅游者选择合法合规的高风险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高风险旅游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