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3,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5年7月25日景德镇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助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协助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信息及公益方面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通行效率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做出答复。
Chapter 2道路通行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建设项目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落实情况进行核实、验收。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通车运行。
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损毁、缺失的,设施、设备所有人、管理人、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消除隐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停车场建设,创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停车场的智能化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泊位信息和智能停车系统数据纳入智慧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
鼓励城市闲置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政府储备地块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智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
道路和社会公共区域不得擅自安装、摆放阻车装置、车位柱(锁)等设施。
Chapter 3道路通行规定
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组和限速装置。
禁止为电动自行车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
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类型先行认定,再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
(二)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
(三)无进口凭证的进口机动车;
(四)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有动力驱动的设备或者装置;
(五)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六)依法应当注册登记但未登记的车辆;
(七)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设备、装置、器械、工具。
(一)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二)通过设置有延长待转区的路口时,应当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应当靠近停止线依次等候;
(四)在夜间照明状况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驶的前方机动车间距不超过一百米,或者与对向行驶的车辆、行人交汇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五)不得穿插或者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尾随执行紧急任务的车队或者特种车辆,路遇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车队或者特种车辆应当主动避让;
(六)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以外;
(八)机动车右转进入沿街单位、小区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依次排队进入;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四)按规定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五)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牵引动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乘坐公交车,应当在停靠站点排队乘车,有序下车,上下车时不得在公交车前后逗留或者横穿;
(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的,不得乘坐;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四)不得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故意缓行或者滞留;
(五)不得干扰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七)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4道路交通事故预防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范围、数量限额有序投放车辆,所投放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悬挂正式号牌。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规范车辆检测和维护,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划定的停放区域设置电子围栏,加强车辆停放管理,规范用户停放行为,随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安全头盔,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快递、外卖等配送单位和提供代驾平台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配送人员、代驾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出行管理,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深度调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开展督办整改。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驾驶应当注册登记但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履行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移至不妨碍交通的指定场所,并告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
Chapter 6附则
本条例所称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动力装置驱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