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建设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和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停车场建设,创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停车场的智能化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泊位信息和智能停车系统数据纳入智慧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
鼓励城市闲置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政府储备地块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智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