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路网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和完善慢行交通系统、道路微循环交通系统,保障公众出行有序、安全、畅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