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投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履行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移至不妨碍交通的指定场所,并告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