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二)通过设置有延长待转区的路口时,应当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应当靠近停止线依次等候;

(四)在夜间照明状况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驶的前方机动车间距不超过一百米,或者与对向行驶的车辆、行人交汇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五)不得穿插或者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尾随执行紧急任务的车队或者特种车辆,路遇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车队或者特种车辆应当主动避让;

(六)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以外;

(八)机动车右转进入沿街单位、小区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依次排队进入;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