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教育、投资、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军民融合、信息等政策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将创新创业大赛取得的成果及时进行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吸引省外企业与我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合作。
Chapter 2组织实施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现代化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七)能够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的;
(八)能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
(九)能够显著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和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
(十)其他有利于培育新质生产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
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
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关基金,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发展和产业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三)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五)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六)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七)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八)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九)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前款规定的科技成果,不得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有关科技成果的名称等拟交易信息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前景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内容,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项目验收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项目验收范围;确有客观原因尚未转化的,项目承担者应当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方案。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实施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逾期一年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科技成果登记、认定等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高等学校学生可以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其学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留。
政府部门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将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本单位或者企业给予的股权和奖金奖励、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款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相应事项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从事以上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方便。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支持大型企业联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中小企业组建重大创新团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承担重大创新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办独立运营、市场化运作、中试验证与孵化育成相结合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
国有企业当年在科技研究开发等方面的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支持。
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项目。
科技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保守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服务机构等组建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探索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约定将部分收益分配给技术经理人。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技术经理人相关专业,开设技术经理人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支持。
Chapter 3技术权益
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或者使用权授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
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多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并明确赋权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Chapter 4保障措施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已履行民主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免除其决策责任。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实施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单列管理。
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从科学技术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并为其融资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新创业融资体系,建立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省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确保基金投放力度。
建立健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出资、考核、容错和退出政策机制,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遵循市场规律,以基金整体作为评价对象,重点考核整体政策功能发挥,弱化投资收益要求,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公示有关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拟交易信息或者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的;
(二)未将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相应事项同等对待的;
(三)未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
(四)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二)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服务等活动;
(四)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
(五)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相关管理人员;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中央和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