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投放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并为其融资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新创业融资体系,建立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