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