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省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确保基金投放力度。

建立健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出资、考核、容错和退出政策机制,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遵循市场规律,以基金整体作为评价对象,重点考核整体政策功能发挥,弱化投资收益要求,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